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
对重点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行重点保护的
公 告
一、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县内各类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在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由县优化办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并对其法人代表发放“郧西县重点保护企业法人代表保护卡”(以下简称“绿卡”)。
二、除刑事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活动。确需进入的,须经县优化办批准,进入工业园区企业须同时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绿卡”持有者受到尊重,其公务活动优先接待、优先安排,非故意过错免予追究。除涉法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检查或处罚。
四、对“重点保护企业”的行政服务实行服务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保护企业”由县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责任人,负责周边治安环境,对“重点保护企业”及“绿卡”持有者投诉问题,有关部门要限时从严查处。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监察局、法制办和优化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