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文 件
财综[2004]8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
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
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
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
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l、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l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 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