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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的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经营)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
15天内上报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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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市、省林业局审批 |
1、申请书;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许可证。 |
15天内上报 |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0元/证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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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办证处核发 |
1、申请书;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许可证;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5、狩猎证。 |
15天内上报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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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 |
《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
林权登记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现场勘测相关林权到人签署意见—申请登记权利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颁发林权证 |
1、申请书;2、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
30天内 |
鄂价费字[1992]110号,5元/证 |
林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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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狩猎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狩猎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林业局办证处核发 |
1、申请书;2、当地野生动物资源考察报告。 |
15天内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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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狩猎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审核—市、省林业局审批 |
1、申请书;2、当地野生动物资源考察报告。 |
15天内上报 |
林业部林护字[1992]72号,5元/证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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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审核—市、省林业局审批 |
1、申请书;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
15天内上报 |
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196号,10元/证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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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采集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省、国家林业局审批 |
1、申请书;2、当地野生植物资源考察报告;3、批准文件。 |
15天内上报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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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核—市、省林业局审批 |
1、申请书;2、当地野生植物资源考察报告;3、批准文件。 |
15天内上报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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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然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审批 |
1、申请书;2、活动计划。 |
15天内上报 |
不收费 |
林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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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许可证 |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生产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颁发生产用火许可证 |
1、申请书;2、基层单位证明 |
15天内 |
不收费 |
防火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