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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1、申请人提交申请;2、航管机构作出受理式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申请的发给申请人格式文本,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4、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上水下作业经营许可证》;5、申请人持《水上水下作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6、配发车辆营运证,正式开业营运。 |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测合格报告、船员驾驶证、安全管理制度、资质资产证明、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
20日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10元/证 |
市县海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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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1、提出船舶适任申请
2、审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
3、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1、 组织申请人考试
2、 考试合格、签发船舶适任证书 |
1、 提出船员职务适任申请;
2、 提供体检表及近期照片
3、 参加理论、船上知识操作培训
4、 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 |
20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每证10元 |
地市海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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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1、 提出进出港申请
2、 提供船舶航行有效运输证件、船舶、船员相关资料
3、 签证 |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提供船舶、船员、货物运输相关证件资料
3、 提供缴纳的交通规费等资料 |
20日 |
不收费 |
县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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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1、 提出进出港申请
2、 提供船舶航行有效运输证件、船舶、船员相关资料
3、领航员、航行安全设施、措施等保障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提供船舶、船员、货物运输相关证件资料
3、提供缴纳交通费等相关资料 |
20日 |
不收费 |
县海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