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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表

日期:2005-6-27 17:22:03     来源:   编辑: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理地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使用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在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湖北省卫星在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令)

单位或个人需要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单位或个人申请,乡镇广电络营业部开具证明,办理《湖北省接收境内节目许可证》,到指定地点购买、安装使用。

1、申请报告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即办

不收费

络营业部、县广电局行业管理办公室

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许可;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

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许可;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许可》申领表;(三)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四)办公场地证明;(五)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即办

不收费

广电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即办

不收费

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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