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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筹建登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1、企业申请: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3、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中心
办理 |
1、手续齐全当日审签,核准发照;2、若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
依据:鄂价费字(99)341号
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
(1)企业法人(含私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按注册资金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包括私营企业)的企业按240元/个收取。
(3)筹建登记企业按40元/个收取。
2、变更登记费
(1)企业法人,非法人按50元/个收取;
(2)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增加: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年度检验费按50元/个收取。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1)补(换)证照,每份50元;
(2)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执照正本工本费2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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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注册
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
申请—受理—审查
—核准—发照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中心受理
单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