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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开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纳税人申请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应当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另外,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及应提供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或发票保证金;对拆本使用发票和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还应提交发票领购薄;如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还需提供《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发票票样一份。 |
20日 |
不收费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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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售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营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二份 |
20日 |
不收费 |
县以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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