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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分处理

日期:2005-6-14 10:36:27     来源:县政府   编辑: 
 

中共郧西县纪委     郧西县监察局
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分处理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环境的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在行政审批、减轻企业负担、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对我县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对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查明事实,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待岗处理;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相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继续或变相适用已宣布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或越权制订、制发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规定的政策和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制订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待岗处理;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相应给予党内警告至党内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批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管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不按规定承诺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许可或无故拖延审批期限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1998]26号)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罚款项目或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对以实施收费、罚款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对抵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根据《条例》第85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邀请、或接受他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以受贿错误论处。
  第九条    对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依据《实施办法》等法规,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按规定应登记交公而未登记交公的,根据《条例》第7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二)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根据《条例》第80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赠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根据《条例》第7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四)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赠送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根据《条例》第7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乱纪,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的行为,依据《条例》等法规,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非法占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方式占有,或者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对方或雇请的劳动力的,根据《条例》第72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违反规定向外来企业借款、借物的;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到外来企业报销的,以非法占有错误论处。
  (二)向被执法单位摊派、索要赞助、安插人员、推销商品、转嫁执法费用或无偿占用被执法单位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已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事项,违反规定进行“两头受理”或“暗箱操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管理和服务对象财产的,根据《条例》第161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五)破坏或者哄抢管理和服务对象财产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根据《条例》第161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六)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行为,应当制止而不制止,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违反规定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管理和服务对象财产的,根据《条例》第161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八)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九)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十)对由于执法不公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十一)对“窗口”行业和单位存在严重行风不正和有损郧西形象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十二)对部门和仍未脱钩的部门所属中介组织利用部门权力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和乱收费,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十三)对为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和支持,进行说情和开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检查站检查、收费,或随意上路临时设点进行检查、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主管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十五)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条例》第129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的,根据《条例》第129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以下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授意指示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二)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政纪上给予降级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抵制或者变相抵制郧西县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规定,或者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公职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有本规定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二)屡禁屡犯、屡治不改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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